浙地税函[2008]28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补正承诺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28
摘要:实行补正承诺的涉税事项,文书受理日期以税务机关收到补齐资料之日为受理日。若超过承诺期仍未补齐应补资料,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承诺自动撤销预受理,停止办理本次业务,并收回已办涉税事项或资料。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补正承诺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修订]

浙地税函[2008]281号              2008-05-28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三、根据《税友2006》”改为:三、根据《金税三期》业务需求。三、(三)改为:对于限时办结事项,经窗口经办人员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必须及时受理,并一次性告知所办理事项的时限和程序。三、(四)1.改为:若纳税人前来办理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应口头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涉税资料,在填写《涉税资料补正承诺书》后,可先予办理,即时办结。三、(四)2、将非即时办结改为限时办结,删除“并开具《涉税资料补正一次性告知单》。若纳税人要求先受理,资料随后补正的,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同意。”三、(四)3、将非即时办结改为限时办结,删除“并开具《涉税资料补正一次性告知单》。”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决定,落实省局关于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方便纳税人办税,省局在试点实施“补正承诺制”,并在广泛征求各级地税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地税系统补正承诺制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补正承诺制”服务方式的工作内容和运行机制。同时,要及时向省局汇报实施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探讨解决办法,促进全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附件:

  1.浙江省地税系统补正承诺制暂行办法(试行)

  2._______地方税务局涉税资料补正一次性告知单(略)

  3.涉税资料补正承诺书(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05月28日

浙江省地税系统补正承诺制暂行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决定,落实省局关于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方便纳税人办税,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理念

  按照“两个减负”的要求,进一步倡导诚信办税,提高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效率,在纳税人上门办理依申请涉税事项而资料携带不齐全时,税务机关采用“一次性告知制”与“补正承诺制”相结合的方式,可以凭纳税人提交的《涉税资料补正承诺书》先给予预受理或办理相关事项,纳税人在承诺期内补正涉税资料。

  二、工作原则

  (一)方便快捷原则。简化办税流程、明确岗位职责,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纳税人上门办理的各项依申请涉税事项务求即时即办或限时办结。

  (二)协调高效原则。严格按照窗口受理、后台复核、内部传递、限时办理、窗口出件的流程,加强部门、岗位间协作配合,做好各环节的转递,消除内部屏障,提高工作效能。

  (三)管理服务原则。以纳税人为中心,便利纳税人为出发点,平等、公正、效率为立足点,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为基本准则,将管理与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促进管理。

  三、工作内容

  [条款修订]为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税友2006》业务需求,结合当前地税征管工作实际,对纳税人上门办理依申请涉税事项,实行以下“一次性告知制”与“补正承诺制”相结合的服务方式。

  【税屋提示——根据《税友2006》”改为:根据《金税三期》业务需求。】


  (一)纳税人上门办理的依申请涉税事项均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如行政复议申请等)。

  (二)对于依法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内受理的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经窗口经办人员审核,符合规定要求能即时办理的,必须即时受理、即时办结。

  (三)[条款修订]对于不能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以下简称“非即时办结涉税事项”),如需要实地核查或上报审批等,经窗口经办人员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必须实行即时受理、限时办结,告知纳税人办理时限。

  【税屋提示——改为:对于限时办结事项,经窗口经办人员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必须及时受理,并一次性告知所办理事项的时限和程序。】


  (四)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要求完整提供所需资料的,窗口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则办理:

  1.[条款修订]若纳税人前来办理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应口头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涉税资料,并开具《涉税资料补正一次性告知单》。若纳税人要求先办理,资料随后补正的,经窗口经办人员审核同意,在填写《涉税资料补正承诺书》(由税务机关开具后由纳税人签字确认,下同)后,可以给予预受理、即时办结;

  【税屋提示——改为:若纳税人前来办理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应口头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涉税资料,在填写《涉税资料补正承诺书》后,可先予办理,即时办结。】


  2.[条款修订]若纳税人前来办理非即时办结涉税事项,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应口头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涉税资料,并开具《涉税资料补正一次性告知单》。若纳税人要求先受理,资料随后补正的,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同意,在填写《涉税资料补正承诺书》后,可以给予预受理;

  【税屋提示——将非即时办结改为限时办结,删除“并开具《涉税资料补正一次性告知单》。若纳税人要求先受理,资料随后补正的,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同意。”】


  3.[条款修订]属非即时办结涉税事项的,若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真实性明显不符合法定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可以不受理,但应口头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所需的涉税资料,并开具《涉税资料补正一次性告知单》

  【税屋提示——将非即时办结改为限时办结,删除“并开具《涉税资料补正一次性告知单》。”】


  4.以下情形不适用“补正承诺制”:

  (1)应补正的资料税务机关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2)未办税务登记纳税人申请的即时办结涉税事项;

  (3)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

  (五)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涉税资料补正方式,如可以采用传真、邮寄、上门送达或税务干部下户实地核查时提供等方式。承诺补正的涉税资料须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属无效补正,税务机关有权撤销预受理申请,停止办理本次业务。补正的涉税资料接收人员为窗口经办人员或实地核查人员。

  (六)实行补正承诺的涉税事项,文书受理日期以税务机关收到补齐资料之日为受理日。若超过承诺期仍未补齐应补资料,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承诺自动撤销预受理,停止办理本次业务,并收回已办涉税事项或资料。

  四、工作要求

  各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省局推行的“补正承诺制”作为推进我省地税系统落实省委决定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要精心组织,勇于探索,克服畏难情绪,正确认识推行“补正承诺制”服务方式的目的和意义,统一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

  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补正承诺制”服务方式的工作内容和运行机制。同时,要及时向省局汇报实施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探讨解决办法,促进全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