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印制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2]11号 2002-01-24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全面提高我省地税发票的印制质量和防伪性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和我省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全省地税发票印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针对我省目前发票定点印刷企业过于分散、不利于监管的现状,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精减压缩发票定点印刷企业数量的要求,按照“注重质量、确保安全、择优选择”的原则,精简压缩我省原有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的数量,逐步淘汰规模小、设备落后、发票印制业务偏少的原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全省从2002年开始用2年时间,每年原则上精减50%,逐步到位,最终做到每个地级市保留1至2家定点印刷企业,印刷业务以当地具名发票为主,从而使我省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的设备、规模、数量、布局与全省进一步加强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的要求相适应,全面提高我省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的整体素质。被精减的印刷企业库存发票防伪产品由主管地税机关牵头按成本价调剂给定点印刷企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逐步提高发票防伪性能的要求,从2002年6月1日起,除保险业专用发票等国家税务总局另有文件规定外,全省地税发票必须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厂家生产的发票防伪专用水印纸或水印无碳压感纸印制,停止使用非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厂家生产的无水印图案的普通无碳压感纸(以下简称非水印无碳压感纸)印制机外(电脑打印专用)发票或订本式发票。有关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已经购入的专门用于印制地税发票的库存非水印无碳压感纸,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可继续使用到2002年5月31日止;各地于2002年6月1日之前印制的非水印无碳压感纸发票可过渡使用至2002年12月31日止,从2003年1月1日起,全省一律启用防伪专用水印纸和水印无碳压感纸发票。 全省发票防伪专用水印纸和水印无碳压感纸由浙江圣地票证印制中心统一经营,需要使用防伪水印纸和水印无碳压感纸印制地税发票的定点印刷企业,一律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单位介绍信向浙江圣地票证印制中心领购。发票防伪水印纸和水印无碳压感纸的供应价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价确定。 三、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省税控收款器具专用发票的印制管理工作。从2002年1月1日起,全省税控收款机、税控计价器专用发票一律统一套印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并由浙江圣地票证印制中心统一组织印制。税控收款机、税控计价器专用发票的印制审批和票款结算工作仍按饮食业专用发票和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文件要求,全省保险业务发票统一套印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并由浙江圣地票证印制中心统一印制,具体印制管理办法按省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从2002年1月1日起,全省移动通信服务业务发票由省局统一监制。其中舟山、台州、温州、杭州地区的移动通信服务业务发票采取由省局票证管理中心委托分点印制的办法,票款通过省局票证管理中心结算;其他地区的移动通信服务业务发票由浙江圣地票证印制中心统一印制。 六、省局统一监制发票的结算价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的地税发票工本费标准下浮15%的差率确定;委托分点印制的发票印刷成本由省局票证管理中心按照市场价确定;干式复写纸发票和水印无碳压感纸发票的工本费标准、结算价格、印刷成本等暂参照非水印无碳压感纸发票的有关标准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