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1]391号 2001-12-07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工作中税务部门的岗位职责,省局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工作中,统一执行省局编印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制定的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规程,同时,对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归档保存的纳税人资料及其保存时间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要求逐项执行发票缴销、稽查清算、清缴税款各环节后,要对纳税人的有关资料进行收缴、封存,需保存的资料主要有: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四)普通发票领购簿; (五)注销当年及以前两个年度内纳税人购领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封存的上述资料及所辖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妥善保存,保存期限暂定为五年。如果在保存期内资料丢失,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资料管理人员的责任。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工作资料收缴、封存清单(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工作专用发票收缴、封存清单(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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