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6]1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3-21
摘要:未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分支机构,不管其是否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所从事的废旧物资经营业务不得免征增值税,其应纳的增值税由分支机构就地交纳。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6]11号          2005-03-21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流[2008]6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要求解决浙江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函》(浙合财[2005]14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3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浙江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再生公司”)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省再生公司聘用的下岗人员和社会人员为本单位收购废旧物资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分支机构凡未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的,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省再生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废旧物资货场),如既不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也不收取货款,则由省再生公司在其机构所在地统一缴纳增值税。否则,由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三、省再生公司下属异地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对其进行免税资格认定。未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分支机构,不管其是否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所从事的废旧物资经营业务不得免征增值税,其应纳的增值税由分支机构就地交纳。

  四、为支持省再生公司的经营发展,同意该公司在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千元版(含千元版)以下收购发票。省再生公司所领购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在本省范围内使用。

  五、省再生公司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三个免税条件,无个人承包经营和挂靠经营行为。

  六、对省再生公司经营中涉税事宜的管理要求: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浙国税流[2004]60号)所规定的收购发票使用规范,加强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省再生公司从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废旧物资不得开具收购发票。企业违反收购发票使用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并取消免征增值税资格。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省再生公司应建立健全“废旧物资收购管理制度”、“发票使用管理制度”、“废旧物资货场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收购资金、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并将这些制度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每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废旧物资收购和销售市场分类价格信息。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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