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投资者取得送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7]335号 1997-11-25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投资者取得送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辽地税个[1997]27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投资者个人从投资企业取得以送股方式支付的所得,应以所送股票票面金额作为收入额。 二、将历年盈余公积金以送股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由于在往年支付的股息,红利中已经给予了一定比例的扣除,因此,送股收入中年股息率或红利率10以内部分不再给予扣除,应按全部收入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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