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9]191号 1999-08-22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个[1998]48号)规定,鉴于我市在个体交通运输业中存在的一些税收法规执行不规范的问题,为了严格依法征税,进一步规范个体交通运输业征税办法,切实加强交通运输业征管工作,现就有关税收管理问题,进一步重申和明确如下: 一、关于出租车纳税问题 (一)个体出租车纳税标准及征收方式按《沈阳市个体运输户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个[1996]191号)执行。 (二)凡在我市出租汽车公司运营的出租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视为个体,并按单车定额征收,即每台每月600元,由所属公司代收代缴。 1.出租汽车公司将公司汽车以承包租赁方式出租给个人,其承包租赁期满后车辆产权归个人或只缴纳管理费不缴纳日租金的。 2.出租车属个人所有,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 3.车辆产权属个人所有,租用公司标书运营的。 4.个人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公司车辆,只向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缴纳管理费,以企业名义从事运营的。 5.个人采取分期付款形式购买公司车辆,在分期付款到期后运营的车辆(分期付款未到期的车辆按承包租赁期内车辆纳税)。 (三)对承包租赁的车辆,在承包租赁期内,其承包承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100元,由所属公司代收代缴;承包承租人兼司机的每月定额缴纳个人所得税150元。其中100元由所属公司代收代缴;50元由准驾证审验单位代收代缴。 (四)具有准驾证的司机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50元(个体出租车业主兼司机的凭完税证免缴个人所得税50元),由准驾证审验单位代收代缴。 二、关于个体货车纳税问题 (一)个体货车或车辆产权归个人所有挂靠到公司运营按载重吨位定额纳税,即50元/吨、月。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尾数大于等于半吨的,按一吨计算;8吨以上的车辆按8吨计算。税款入库比例: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计52%、个人所得税48%。 (二)各税种税率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计3.33%,个人所得税3%,综合税率6.33%。个体联营货车使用发票,由联营单位统一管理,按照单车税额和综合税率界定营业税,超定额部份按综合税率6.33%补缴税款。 (三)个体货车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其它部门代收代缴,挂靠车辆由挂靠公司代收代缴。 三、具体要求 (一)各基层局必须严格执行文件政策规定,在征管中不得擅自减、免税,违者一律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和当事者责任。 (二)各基层局要与交通运输车辆管理部门和代收代缴部门搞好协调配合,做好代收代缴工作,对代收代缴单位收缴的税款,付给2%手续费。 (三)各基层局要迅速组织人员对个体挂靠车辆进行清理,检查时间从9月5日起至10月30日止,对清理出的挂靠车辆,要建立户籍清册和专门征收台帐。凡是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认真清理的,市局将组织稽查局进行清理,其查补的税款一律入市库,并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四)对公司内个体挂靠车辆,各基层局要指定主管个体科(室)深入到公司将这部分车辆纳入个体税收管理。 (五)对个体客、货运营车辆,实行单车管理,发给完税卡、建立单车户籍档案、按单车开税票,即一车一卡、一车一档、一车一票,纳税人每月凭完税卡加盖完税章。 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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