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382刑初1007号 李某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03
摘要:被告人李某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卫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苏0382刑初1007号

  发文日期:2021-06-08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苏0382刑初100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杰,男,1982年8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2005年11月6日因赌博被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11月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7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因本案再次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转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段超,江苏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刑二刑诉〔202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杰及其辩护人段超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在邳州市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邳州耀新商贸有限公司和邳州鑫涛商贸有限公司,后联系金某某(已判刑)到邳州帮助认证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9月间,被告人李某杰采用上述方法并委托金某某代办相关手续,成立邳州市达林商贸有限公司、邳州市敬明商贸有限公司和邳州凯迪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杰联系郑某(已判刑),由郑某帮助联系受票公司,同时让郑某帮助联系提供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至2014年10月27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邳州耀新商贸有限公司、邳州鑫涛商贸有限公司、邳州市达林商贸有限公司、邳州市敬明商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向安徽大浦贸易公司、常州双研物资再生有限公司、大成县隆义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津旅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875份,税款总额87719359.16元;截止2014年11月17日,上述邳州5家公司从上海中金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长岛顺金实业有限公司、兆通(昆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811份,税款总额132078225.7元。其中有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认证抵扣。被告人李某杰从中牟利2万余元。

  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李某杰在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当日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某杰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金某某、郑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王某、汤某等人的证言,邳州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证明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临时羁押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杰曾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公安机关追逃,但不思悔改,期间伙同他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30年12月9日止。取保候审前羁押38日已扣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李某杰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启银

  审 判 员  蒋荣志

  人民陪审员  张一群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于恒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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