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4]109号 2004-04-0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设区市地税局要尽快把文件精神传达贯彻到各有关基层单位,由各基层管征部门负责发动外籍个人,特别是港澳台资企业人员对以前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也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纳税审核。 二、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通过各办税服务中心、对外服务网络、政策宣讲、送税法上门等各种沟通渠道把政策传递到纳税人手中,确保纳税人有知晓的途径。但要避免新闻媒介炒作,不能造成负面影响。 三、各地在具体操作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追溯期。纳税人一般应申报以前三年的应税收入。如果申报时间少于三年,应要求其提供以前年度受雇情况和境外已纳税证明。 (二)计算方法。由于计算以前年度税款时间跨度长,难度较大,各地应采取从简从宽的方法,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具体把握。 (三)征收办法。这次自查自纠补交以前年度税款一般应采用按实征收办法。如果纳税人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可以由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核定办法按闽地税政二[2001]31号文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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