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全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条款修订] 杭地税一[2007]9号 2007-1-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全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农税字[2006]3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7年2月1日起对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个人转让二手房时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征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难以确定的,按个人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金额的0.5%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在个人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金额的0.5-3%幅度内确定征收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从2007年2月1日起,对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个人转让二手房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委托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进行代征。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或委托契税征收部门征收土地增值税。 各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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