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财规〔2018〕16号 2018-10-19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3年1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精神,调动各地加快PPP项目实施的积极性,进一步高质量推动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开展,省财政厅修订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19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意见》(苏财金〔2017〕92号)和《江苏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省级试点项目管理工作规则》(苏财金〔2018〕7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高质量推动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开展,更好发挥PPP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PPP项目奖补资金”),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部门推广PPP模式的积极性,支持我省PPP项目规范开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PPP项目实施范例,推动更多PPP项目落地实施。 第三条 PPP项目奖补资金支持方向包括省级试点项目前期费用补贴、省级试点项目落地奖补及示范项目奖补。 第四条 所有列入省级试点的PPP项目可享受前期费用补贴,补贴专项用于项目咨询服务、专家论证评审等前期费用,将于每批试点项目名单公布后下达。补贴金额与项目总投资额挂钩,具体为总投资3亿元以下的项目补助3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补助5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补助80万元。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省级试点项目可享受落地奖补资金: (一)在项目全生命周期里,严格按照国家、省出台的PPP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实施。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落地,即:每年度公布的试点项目应在下一个年度内完成项目采购。 (三)严格遵守试点项目管理工作规则,项目实施方案报送省财政厅PPP办公室审核备案,并通过省级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选了社会资本方。 (四)在申报奖补资金时,应已签署PPP合同,并按合同规定设立项目公司,完成工商登记等手续,项目资本金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到位。 (五)已纳入财政部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系统管理,并随着项目五个发展阶段,及时更新填报系统中的项目进展信息,填报内容真实、详细、完整。 第六条 试点项目落地奖补资金采取申报制,由项目所在市、县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厅PPP办公室采取材料审核、实地复核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对评审通过的奖补项目进行公示。申报材料包括: (一)财政部门正式行文的奖补资金申请报告; (二)PPP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三)项目正式签署的PPP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四)项目公司成立的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 (五)银行进账单、验资报告等资本金到位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试点项目落地奖补资金根据社会资本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金额(正式签署的合同金额)给予奖补。对于民营企业作为主要社会资本方的项目,奖补标准上浮10%;对于绿色环保领域的项目,奖补标准上浮10%;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奖补上浮政策可同时享受。对设区市本级范围的单个项目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县(市、区)范围的单个项目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比例如下:
第九条 落地奖补和示范奖补资金主要用于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政府方股权支出、运营补贴及与PPP项目相关的其他支出,财政部门可以统筹部分奖补资金用于项目论证、法律顾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课题调研、宣传推介、业务培训等各项PPP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做好PPP项目奖补资金申报、初审、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奖补政策落到实处,为推广PPP模式创造良好环境。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形成一批管理水平高、综合效益好、示范作用强的优质项目。使用PPP项目奖补资金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实际对获得奖补资金的项目后续进展进行跟踪,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出现项目签约后一年内不开工建设的、项目的运行模式改变不符合PPP要求的、社会资本方提前撤资或出资比合同约定金额减少等情况的,相关奖补资金应退回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PPP项目奖补资金。对PPP项目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个人,省财政厅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由相关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PPP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5号)同时废止。 附表:江苏省PPP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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