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通告2023年第1号 2023-8-22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拟公开征集本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退税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退税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境外旅客提出的退税申请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 三、其他事项 公开征集工作自2023年8月24日至9月6日完成申请受理。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商业银行,请在此期间内制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服务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报送地点:河北区北安道38号313室;联系人:杨鹏程;联系电话:2446572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完成评定工作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评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告。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2023年8月22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通告的背景 为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拟公开征集我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特制发本通告。 二、通告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41号),拟制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三、通告的具体内容 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商业银行,请在申请期限内制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服务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四、通告实施时间 征集工作自2023年8月24日至9月6日完成申请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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