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可否税前列支? (1)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约束的都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内部业务往来,而上述问题中提到的“意大利在华独资企业”与投资方的关系,是属于控制与被控制的母子公司的关联关系,不属于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所列的企业范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据此,企业支付给其他企业或关联方的特许权使用费只要符合以上法规规定,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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