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实施后,对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该如何计算利息,营业税如何缴纳,按何标准税前扣除?是否仍有注册资本50%的限制? (1)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没有明确国税发[2000]84号文作废之前,对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的利息税前扣除政策,仍执行“不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所得税前可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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