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是针对特定对象——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的。这就意味着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不在企业所得税列举的扣除范围内。因此该公司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能从公司税后利润中开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 以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个人借款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大连的文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涉税业务解答之一》( 大地税函[2008]36号 )第一条第二款:“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各基层局不得为贷款个人代开发票。 ”。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