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好这六个问题方可尽享加计扣除

来源:数豆职人 作者:数豆职人 人气: 时间:2021-09-30
摘要:目前政策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分为两个,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100%);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00%)。

  一、区分不同扣除比例

  目前政策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分为两个,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100%);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00%)。

  首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个比例,并不是适用所有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其次,排除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之外,剩下的企业要享受研发活动加计扣除,也不能是这些企业。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2.核定征收的企业;3.非居民企业。

  最后,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分为非制造业和制造业。

  非制造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财税〔2018〕99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即: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因此我们的逻辑比较清楚了,在排除政策上不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后,把行业分为制造业和非制造业。

  但是是不是制造业(比如营业执照上登记为制造业),就可以2021年第13号公告执行呢?有人问,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今年10月份申报期时,可以按多少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般人可能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得出,只要登记为制造业企业,在今年10月份申报期时,就可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但是细分析,企业只是归属为制造业,能否税收上按照13号公告执行,还需要进一步分析。请看第二点。

  二、区分不同口径下的收入

  假设数豆职人企业是制造业,行业属性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要求。数豆职人主营豆粉制造和数豆软件开发,2020年当年卖数豆软件收入占比收入总额60%,豆粉制造收入占收入总额40%。问数豆职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该按照什么比例享受?

  97号公告将6个行业企业的判断具体细化为:以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因此按照政策文件,数豆职人公司,不能按照税法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享受:“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只能按照2021年第6号执行。

  在判定主营业务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

  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收入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重点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收入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计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因此这里的区分不同口径的收入,一是需要区分会计和税法上的收入,二是需要区分几种主营业务中,各自所占的比例,然后确定使用加计扣除比例。有人会说“你这很理论,实务中大家都是眉毛胡子一把抓”。虽然实务中却有这个问题,但是至少我们要知道,如果你是税局来检查,你知道常见的问题点,然后你企业是否可以提前做好风险预防呢?

  三、区分会计上的研发活动和税收上的研发活动

  1.会计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并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当根据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也就是会计上并没有对具体活动界定哪些是研发活动哪些是非研发活动。

  2.税收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企业研发活动进行了界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税收方面对于不适用研发活动的规定:

  根据财税〔2015〕119号,(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税务上为什么要界定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呢?一是会计核算上,并无对研发活动进行界定,企业实务中核算更多是按照部门进行归集,也就是研发部门发生的支出都列支到研发费用中。二是企业实务中按照部门归属研发费用,同时各公司研发部的构成,也是各具特色,有的工厂甚至把工程部(工厂机器设备维修)也列入研发部。

  同时研发部门本身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开发、技术支持和管理、试验管理、工艺管理等工作,这些工作并不是都是研发活动,比如研发类似IE工程师,就可能涉及这些工作【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理论上这些活动都不能使税法上的研发活动,但是实务中可能是另外一回事。

  对于财税[2015]119号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我们不能理解为除了这些活动,企业其他活动研发活动,都是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如创意设计活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为什么要区分会计上的研发活动和税务上的研发活动呢?因为一般的企业,会计核算研发活动,是对研发部门所有发生的支出,都核算在研发支出里面。也就是并未区分什么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而是从部门核算的特点,只是区分了研发部门和非研发部门。

  因此会计和税务上出现了视角差异,会计上按照研发部门和非研发部门归集费用,而税务上要求按照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归集费用。既然实务中没有区分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税务上),那么实务中如何较合理的归集税务上的研发费用呢?请看以下第四点。

  四、区分会计和税务数据归集口径

  从第三点,我们知道会计和税务上,对于研发活动的口径是不同的。但是很多企业似乎选择性忽视这一点。

  比如在最近“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新举措”在线访谈中,一个企业人员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了这么一个问题:

  我公司打算在今年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按会计口径归集还是按税收口径归集?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阳民]: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是按税收口径填写的。由此可见,你公司在今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的,应按税收口径归集研发费用,并享受加计扣除。

  是提问者不清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按照税务口径呢?也不一定,其实我认为是企业认为按照第二点区分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存在非常大的难度,企业一般都无法做到。同时在企业季度预缴时,并没能及时按照税务口径对研发活动进行归集汇总。

  在“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新举措”在线访谈中,另外一个提问者的问题,似乎说明了这一点。

  我公司日常直接进行了“研发支出”科目的账务处理,并进行了科研项目的辅助核算,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时,直接按科研项目导出研发支出辅助明细账,是否可以直接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备查资料呢?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阳民]:如果您直接按科研项目导出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则可以作为研发支出辅助账留存备查。

  提问者肯定是说,背后潜台词肯定是,公司日常直接进行了“研发支出”科目的账务处理,并进行了科研项目的辅助核算,直接按科研项目导出研发支出辅助明细账,这么做对于企业来说非常简单,便于操作。注意总局领导最后说“可以作为研发支出辅助账留存备查”,但是前提是“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也就是你直接根据会计账导出的研发支出辅助明细账,一定是符合税法上加计扣除条件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对于不同政策下,研发支出核算要求,从三个维度做了对比。

费用项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会计规定 备注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会计核算范围大于税收范围。高新技术企业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科技人员。
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1)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房屋租赁费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房屋折旧费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设计试验等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符合条件的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加计扣除政策及高新研发费用范围中对其他相关费用总额有比例限制。
 

  五、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其他费用”扣除比例的计算

  如何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解读文件,我们来看下其他费用是什么核算的。

  举例: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按照《公告》明确的计算方法,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

  在以上计算中,我们要注意首先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以及其他相关费用,都必须符合税法上的口径。其次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但是实际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A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A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项合计小于21.11万元,则按照20万元计算。

  但是以上掌握以上案例,并不能说你对于研发活动的其他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掌握了。这里面几个现实问题:一是研发活动一般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不同阶段费用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不同,二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存在项目跨期,三是同期各个项目,开发阶段存在资本化和费用化。

  在“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新举措”在线访谈中,总局领导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解答。

  根据28号公告的规定,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那对于资本化项目应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阳民]: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于资本化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处理分以下几步:

  第一步按当年全部费用化项目和当年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出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第二步,比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及其实际发生数的大小,确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

  第三步,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部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

  第四步,用可加计扣除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上面这个如何理解呢?我举个例子

  举例: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有A、B、C三个研发项目。A项目当年全部费用化、B项目当年结束且全部资本化(B项目研究阶段在2020年费用化,不跨期)、C项目当年处于研究阶段全部费用化。

  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C项目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6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

  第一步: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7.78万元[(90+100+60)*10%/(1-10%)]。

  第二步: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7.78万元,实际发生30万元(12+8+10)大于限额27.78万元。

  第三步: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部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计算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27.78/30=0.93

  第四步,用可加计扣除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因此:

  本年度,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费用=90+60+(27.78-7.44)=170.34万元。(假设企业符合生产企业新政策,按照100%加计扣除)

  B项目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0.93*8=7.44万,因此7.44万与资本化的100万,合计107.44万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六、区分会计上归集的研发项目和辅助账上归集的研发项目的作用

  通过以上一系列的解读,我们发现要扎扎实实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如做好企业项目管理。

  我们知道,会计上归集的研发项目并不能直接拿过来适用税务上的加计扣除,而且研发项目的归集直接关系到后续能否享受政策。

  比如涉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税前扣除,其中一个前提就是比对于研发项目按照辅助账要求,做好和数据上的归集。

  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中,我们可以看到填表说明,对于如何归集不同项目的研发费用做了一些说明。

  支出类型:根据会计处理情况,选填“费用化”或“资本化”。其中:“费用化”是研发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发生年度一次性扣除;“资本化”是指相关研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待其研发成功后,从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通过分期摊销的方式跨年度扣除。

  一是对于单个研发项目涉及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两个阶段的,应当按照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分别设置辅助账。具体操作方法:当研发项目在研发初期采取费用化方式时,支出类型填写“费用化”,按规定设置辅助账。当该项目进入资本化阶段后,费用化辅助账完成情况选择“已结束”;同时对该项目新设辅助账,将支出类型选择为“资本化”,按规定归集该项目的资本化支出。

  二是对于支出类型为“资本化”的跨年度研发项目,可仅设置一套辅助账,在形成无形资产年度再将相关数据填写汇总表;若企业根据自身核算方式,选择每年新设辅助账的,可在辅助账中自行新增“期初余额”行次,实现每个年度资本化金额的结转,在形成无形资产年度再将相关数据填写到汇总表。

  以上填表说明,对于一些人来说似乎有点太麻烦了,因为很多企业干脆全部费用化,这种操作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对于上市企业,尤其是准备上市的(科创板),这种简单粗暴地方式,严重的话直接影响企业上市,这不是危言耸听,类似科创板在问询函中,对研发费用相关问题,没有规范的操作,直接影响后续上市进程。

  那么涉及跨年度的资本化项目如何归集呢?

  在“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新举措”在线访谈中,总局领导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解答。

  我单位有一个跨年度的资本化项目,需要在每个年度都就发生的研发费用参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阳民]:为简便计算,且与辅助账样式的设计逻辑保持一致,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比如某资本化项目在2019、2020、2021年均发生了研发费用,2021年形成无形资产,2019、2020年的研发费用在当年暂不参与“其他相关费用”计算,在2021年该研发项目结束后结转无形资产的年度,将上述三年发生的研发费用统一纳入“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

  对于辅助账,新政策下,并没有做严格要求,企业可以有三种选择,可以自己设置(必须符合相关辅助账要求的格式),可以继续采用15版,还可以采用最新版。辅助账的作用不仅仅是重复劳动,也能在会计导出的明细账上直接作为税务的辅助账,因为这关系到加计扣除的后续计算。

  下面用一个案例,简单说明下以上问题。

  数豆职人为生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生产加工豆粉占收入60%(税法上收入),对外销售数豆软件占比40%,可以按照最近政策享受加计扣除。2021年有四个项目:DR001、DR002、DR003、DR004、DR005。四个项目的情况如下所示:

  1:DR001是2021年初立项的项目,其中1-7月处于研究阶段,8-12月处于开发阶段,可以资本化。项目在2021年当年完成。

  辅助账填列:1-7月研究阶段,单独按照辅助账填列研发费用,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8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7万元.。8-12月处于开发阶段,可以资本化,单独按照辅助账填列研发费用,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2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

  2:DR002是2020年立项,2021年处于开发阶段,开发阶段的费用全部资本化。

  辅助账填列:单独按照辅助账填列研发费用,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5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6万元.。

  3:DR003是2021年初立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都是费用化。

  辅助账填列:单独按照辅助账填列研发费用,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4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3万元.。

  4:DR004是2020年立项,2021年目前处于开发阶段,全部资本化,当年完成不跨期。

  辅助账填列:单独按照辅助账填列研发费用,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6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

  5:DR005是2020年立项,1-5月研发费用费用化,6-12月资本化,当年未完工,项目2022年继续开展。

  辅助账填列:1-5月研究阶段,单独按照辅助账填列研发费用,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8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6-12月处于开发阶段,可以资本化,单独按照辅助账填列研发费用,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7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9万元。因为当年未完工,所以相关辅助账,,在形成无形资产年度再将相关数据填写汇总表;若企业根据自身核算方式,选择每年新设辅助账的,可在辅助账中自行新增“期初余额”行次,实现每个年度资本化金额的结转,在形成无形资产年度再将相关数据填写到汇总表。

  以上如何计算2021年所得税加计扣除金额?

项目            费用化              资本化
五项费用化 其他 五项资本化 其他
DR001 80 7 120 20
DR002 150 16    
DR003 40 3    
DR004     60 10
DR005 180 20    
合计 450 46 180 30
DR005结转下年     70 9


  资本化和费用化五项费用合计=630(450+180),DR005资本化部分,因为在2021年未完成,数据结转下年,不参与2021年的计算。

  第一步:五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70万元[630*10%/(1-10%)]。

  第二步: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70万元,实际发生76万元(46+30)大于限额70万元。

  第三步: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部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计算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70/76=0.92

  第四步:用可加计扣除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因此:

  DR001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0.92*20=18.42万,因此18.42万与120,合计138.42万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DR004DR001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0.92*10=9.2万,因此9.2万与60,合计69.2万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在2021年当年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为:450+(70-18.42-9.2)=492.38万元。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