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7]583号 1997-12-19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7]1136号)转发给你们,辖区内有上市公司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就上市公司披露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逐一进行审核,凡未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均应按《征管法》及其它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通知 京财会[1997]1136号 北京市各股份制上市公司、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7]21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股份制上市公司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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