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45号 2007-02-26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29号)和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法规规定,按照“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合理划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进而达到企业所得税有效控管的一种管理方法。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有利于合理配置征管力量、抓住薄弱环节、突出管理重点、强化管理手段、优化纳税服务,对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区别原则。分类管理要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划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二)效能原则。分类管理要紧紧抓住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既要突出重点,又要便于操作,节约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能。 (三)协调原则。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既要与流转税、征管、稽查、计统等局内各部门相配合,又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税收征管的合力。 (四)服务原则。针对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税收服务需求,增强纳税服务意识,改进纳税服务方式,优化和创新纳税服务手段,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要坚持税源管理与税基管理相结合,坚持分类管理与纳税评估相结合,坚持依法征管与优化服务相结合。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分类方法 第六条 科学分类是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税务机关要深入调查,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源规模、涉税事项、行业特点、纳税方式、纳税地点、信誉等级、财务核算状况等特点,可以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七类:(1)重点纳税人;(2)减免税企业及连续三年亏损企业;(3)特殊行业纳税人;(4)汇总(合并)纳税企业;(5)其他查账征收纳税人;(6)核定征收纳税人;(7)非企业单位。 第七条 重点纳税人的确定标准: 省局监控的重点纳税人:上一年度实现企业所得税在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各级税务机关监控的重点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达到本单位企业所得税总收入的60%以上。 第八条 减免税企业及连续三年亏损企业的确定标准: (一)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期间的企业,或优惠政策到期后三年内的企业; (二)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 第九条 特殊行业纳税人的确定标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农产品收购和废旧物资企业; (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确定标准: 凡纳入汇总(合并)纳税范围的各级成员企业。 第十一条 其他查账征收纳税人的确定标准: 除重点纳税人、减免税企业及连续三年亏损企业、特殊行业纳税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之外的查账征收企业。 第十二条 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确定标准: 严格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对财务核算水平低、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业务不稳定、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实行核定征收。 第十三条 非企业单位的确定标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章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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