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扫描认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7]54号 2007-03-02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扫描认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7]1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将市局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2007年1月份取得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不能正常通过认证的,可在系统升级后重新扫描认证,认证通过的发票方可抵扣。 二、各区(分)局要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在公告栏张贴该通知,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认证。各区(分)局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流转税管理处联系。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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