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员工有毒有害津贴的财税处理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2-18
摘要:  问:在生产成本下以现金形式列支(发放)有毒有害津贴(现场环境恶劣)可以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给员工发放的有毒有害津贴属于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问:在生产成本下以现金形式列支(发放)有毒有害津贴(现场环境恶劣)可以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给员工发放的有毒有害津贴属于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有毒有害津贴应当根据员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确定。若应由生产产品负担的,应计入生产成本。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有毒有害津贴属于员工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取得的有毒有害津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目前对员工取得的有毒有害津贴没有免税的规定。因此有毒有害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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