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两壶酒钟斐点评— 企业所得税中现金形式的折扣折让不必说,实物折扣也有同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向个人赠送礼品,企业所得税处理则相对复杂一点,首先,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其次,应根据赠送礼品不同性质确定扣除限额,并不一律是捐赠。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扣除;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是交际应酬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如果赠送礼品给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个人则属于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两壶酒钟斐点评— 唯一不同的是企业所得税对外购商品的实际购置价格有一定的限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2009年度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无效文件] 第三条第(八)款规定: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 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个人所得税则没有规定,这是对个人的所得税优惠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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