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业所得税预缴征收滞纳金问题 问题内容: 回复意见: 您好: 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王丽税官温馨提示: 2008年菏泽国税局公布已失效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469件 4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津国税二[1995]140号) 在总局2011年2号公告全文废止目录中可以看到此文件。
7月18日王丽税官补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2007.07.10 国税函[2007]753号 二、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个人认为因为国税函[2007]753号,所以国税函发[1995]593号才废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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