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产生的滞纳金问题

来源:王丽 作者:王丽 人气: 时间:2011-07-24
摘要:有关企业所得税预缴征收滞纳金问题 问题内容:...

有关企业所得税预缴征收滞纳金问题

问题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方式进行缴纳,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是一年清缴一次.但我们在进行季度纳税申报时,如果超过申报期限申报,为什么还要交纳滞纳金呢?如我公司4月16号申报缴纳今年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却被告知要交纳滞纳金,这是为什么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7/02

王丽税官温馨提示:
总局答复中引用的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件,是个废止文件,最起码是2007年之前,出自哪个文件,我还没查到,此文件也在下面两个国税局公布的废止文件目录中:

2008年菏泽国税局公布已失效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469件
13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菏国税所函[1995]15号)。
 2007年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4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津国税二[1995]140号)

在总局2011年2号公告全文废止目录中可以看到此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1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1995-11-15
国税函发[1995]593号

 
王丽税官
2011年7月17日上午

7月18日王丽税官补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2007.07.10         国税函[2007]753号
 

二、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个人认为因为国税函[2007]753号,所以国税函发[1995]593号才废止的。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