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综述 2、税企争端 企业主张不应征税的主要理由为:在以上事实中,企业并没有将汽车赠送个张某的意思表示,在这个过程中张某并没有实际所得,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3、事件分析 分析:根据车辆主管部门—公安部曾于2000年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和《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中均明确表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由此可见,车辆行驶证并不是汽车的所有权证明,因此,并不能将该公司将车辆行驶证办到张某个人名下作为汽车所有权转移的依据。 问题(2):如何判断该汽车所有权归属? 分析:2000年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中规定:“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2000)法研字第121号)指出:“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这也符合最新颁布的《物权法》中动产以交付使用为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该公司将行驶证办到张某名下后,将汽车用于抵押贷款及公司办公,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上都不构成所有权转移的条件,因此汽车的所有权依旧属于该公司。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在《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答复当车辆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以实际出资人为车辆所有权人的规定。 4、结论 5、总结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是以不动产强行产权登记、动产自愿登记为原则。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不属于不动产,但是其价值较大,所以也提倡登记。但是,即使它们的价值再大,本质上也属于动产,判断所有权的转移仍旧是以交付作为要件;登记仅仅具有对抗效力,而不是作为物权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的判断依据。 踩离合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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