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明确了新旧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政策衔接方面的几个问题。 一、执行时间 二、新税法主要变化 (二)税率结构修改:工薪所得税率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税率,改为适用10%税率为主,取消了40%税率,改为适用45%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其中最低档5%税率由原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下提高到15000元以下,最高档35%税率由原来5万元以上提高到10万元以上。税率结构调整使高收入者的税负有所提高,而中低收入者税负将明显减轻。 (三)修改纳税期限。新法将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保持一致,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体现“便民”原则。 三、计算方法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举例说明如下: 10月份三季度预缴申报时应纳税款:[(40000-2000×8)/8×12×30%-4250]/12×8+[(6000-3500)×12×10%-750]/12=4366.67+187.5=4554.17元 2012年1月预缴申报时应纳税款: 9-12月应纳税款=[(6000-3500)×12×10%-750]/12×4=750元 2012年1月份应纳税款=4366.67+750-4554.17(已缴)=562.5元 2012年汇缴申报时应纳税款: 9-12月应纳税款=[(6000×4+5000-3500×4)/4×12×20%-3750]/12×4=1750元 2012年汇缴应补缴税款:7400+1750-5116.67(已缴)=4033.33元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对2010年汇缴调整数据需区分1-8月与9-12月调整金额,因为两个阶段的费用标准与适用税率均不一致。 四、税收筹划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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