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2月5日财税疑难问题答疑汇总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12-06
摘要:问:药品批发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多为消费者或者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零散且发票用量大。请问,有没有特殊的解决方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问:药品批发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多为消费者或者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零散且发票用量大。请问,有没有特殊的解决方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多为消费者或者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零散且发票用量大。为解决这些特殊行业开具普通发票的实际困难,上述3个行业中的企业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规定,比照商业零售企业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一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的电脑花费3500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固定资产核算,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第二条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问:某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最近销售一笔固定资产,销售额达90万元。请问,该公司是否需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五条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上述公司为非增值税纳税人,偶发的销售固定资产增值税应税行为,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问:一般纳税人企业通过空运货物取得的航空运输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民用航空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问:膨化添加其他成分的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是否可以按照混合饲料免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4号)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是不低于95%的饲料。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问:2010年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问:关于再生资源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该政策明确规定只执行到2010年底,目前尚无其他新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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