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自查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3-13
摘要:税收自查的对象为交通运输业、服务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他非金融机构、医药行业、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采矿业、中介及培训服务机构、高收入者、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报关公司(报关行)、大型集团经营和连锁经营的餐饮娱乐业、资本交易项目纳税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自查的通告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和依法查处各类税收违法行为,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辽宁省地税系统将对全省范围内部分行业和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在实施专项检查前,由纳税人自即日起至2013年3月20日止先行开展税收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对象

  税收自查的对象为交通运输业、服务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他非金融机构、医药行业、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采矿业、中介及培训服务机构、高收入者、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报关公司(报关行)、大型集团经营和连锁经营的餐饮娱乐业、资本交易项目纳税人。

  二、自查年度

  自查对象对2010年至2012年三个年度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自查,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自行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自查要求

  自查对象要在2013年3月20日前,按照税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税收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缴相关税费,并严格按规定缴纳滞纳金,认真注明补缴税费的所属期限,填写《税收自查情况确认表》,连同税费缴款书复印件一并交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确认。

  根据企业的自查情况,从2013年4月1日起,省、市、县地税局稽查局将对有疑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规定的《税收自查情况确认表》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lnsds.gov.cn)上同时公告,纳税人登陆该网站进行查询并下载。

  特此通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