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屋》综合消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北京市政府同意,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24〕488号)。 京建发〔2024〕488号明确,北京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京建发〔2024〕488号明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北京市适用与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京建发〔2024〕488号明确,北京市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京建发〔2024〕488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和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和京建发〔2024〕488号规定的可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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