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明确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按1.5%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唯一住房”是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唯一依据,但是由于房产管理部门采集信息的标准不一致,为纳税人提供的家庭唯一住房证明上信息资料不全,未登记房产所有人的身份证号码,从而造成了无法区分与纳税人同名房产的真实性。 同时,在契税征收过程中,发现有许多外地人来本地购买住房,由于本地房产信息网络并未与外地联网,本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存在“家庭唯一住房”认定的漏洞。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问题: 二、规范契税减免优惠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书。 凡是不能提供上述规定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其购买的住房应界定为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一律适用3%的税率征收契税。 “唯一住房”契税有优惠 详解界定家庭唯一住房标准(合肥晚报 2010-12-2) 自从9月29日国家房地产二次调控“新国五条”出台,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出台后,购房户提出的问题就层出不穷。合肥市财政局在新契税标准和内容公布后,时至今日电话仍然不断,其中最集中的咨询是关于“家庭唯一住房”如何认定的,毕竟“各家情况千差万别”,市财政局今天上午专门详解唯一住房界定标准,并整理出自1997年以来合肥市历次住房契税政策调整情况表,以便购房户们对照看明白。 “家庭唯一住房”堵认定漏洞 按安徽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由家庭所在市或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而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早在一次房地产调控中二套房贷款细则出台后,合肥市民如果需要按首套房政策办理贷款,就需要由房管局出具首套房证明;而契税税率调整后,“家庭唯一住房”的判定权再一次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来执行。但目前合肥市房产信息网络并未与外地联网,如果有外地人在外地买了房,再到合肥来买房,按说不应算唯一住房,但合肥房产网络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存在“家庭唯一住房”认定的漏洞。据介绍,为避免买房人钻政策空子,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唯一住房书面保证,这样立即可以按家庭唯一住房交契税。 多种情况必要时写诚信保证 在查不到纳税人的契税记录,或者对契税记录有疑义的,可以结合房产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家中有没有房一查便知。但如果暂时不具备查询条件,如有些外地人,在合肥买了一套房,在合肥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但由于房产部门之间信息不能方便有效沟通,工作人员就不能清楚了解其与其家庭成员在外地是否另有房产。因此,需要购房户先提交保证书。等到条件允许,合肥房产机关再向其户口所在地房产部门进行函调和核查其房产资料。市民如果向征收机关提交虚假的诚信保证书,有关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区分首套房和家庭唯一住房 为子女买房能否算唯一住房 典型问答 问:目前我已经有一套房子了,我女朋友没有购房记录,现在我想和女友共同再买一套房子,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认定为家庭唯一住房? 问:现在一家三口住在一间单室套里,孩子跟着父母睡,但是随着孩子慢慢长大,觉得越来越不方便,想换一套两室一厅,像我这种情况,能不能享受唯一住房的优惠政策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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