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将合理工资薪金的确认公告如下:
一、“合理工资薪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确认处理。
二、废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第五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处理办法。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关于《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确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确认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二是为实现我省“两加一推”、同步小康,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用政策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释放政策改革红利,让市场决定和调节工资的发放、增长。三是由于《贵州省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不及时,企业无法确定年度工资税前扣除限额,影响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不便民。因此,决定废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第五条第三款。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第五条第三款废止后,我们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的确认原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处理,即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公告》执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因为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考虑到保持原有政策的稳定性和实体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