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须关注这些数据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孔丹阳 李倩 张剀 人气: 时间:2014-10-17
摘要:调查结果显示,所有的被调查企业都希望得到税务机关更多更加全面、更加周到的帮助。在服务 走出去 企业方面,税务机关还有很多 欠账 要还,有很多功课要做。 日前,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在全市1000多家...

调查结果显示,所有的被调查企业都希望得到税务机关更多更加全面、更加周到的帮助。在服务“走出去”企业方面,税务机关还有很多“欠账”要还,有很多功课要做。

日前,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在全市1000多家“走出去”企业中选择了70多家开展了一项专门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所有的被调查企业都希望得到税务机关更多更加全面、更加周到的帮助。这一调查结果意味着,在服务“走出去”企业方面,税务机关还有很多“欠账”要还,有很多功课要做。

51%:经营风险和税收负担企业最关心
调查数据:“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关心的问题主要包括经营风险、税收负担、市场状况、资金安全四个方面,其中经营风险和税收负担是问卷调查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占比分别达到51%;另外,市场状况和资金安全同样也是企业关心的问题,占比近40%。

数据分析:跨国公司一般都非常重视税收问题,在其开展境外经营活动时往往已对投资国税收情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实施严密的税收筹划和安排,以期将企业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最小化。而我国的“走出去”企业虽然已经开始关注税收问题,但还是有很多企业对这一问题没有足够的重视。在国际税收监管环境日益严格的情况下,如果企业不重视境外税收风险防范,没有建立有效的税收风险防控机制,很可能会给经营带来重大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已经有不少“走出去”企业在这个问题上交了高昂的“学费”。

50%:企业了解境外税制主要靠中介
调查数据:在“走出去”企业了解海外投资所在国税收体制的方式中,50%的企业是聘请的税务中介机构,只有25%企业想到寻求税务机关的帮助。

数据分析:有一半的企业宁愿相信中介机构也不相信税务机关,说明企业对税务机关的依赖度并不高,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比如企业对税务机关有抵触情绪,企业怕泄露自身的涉税问题,税务机关对自身服务范围、服务能力宣传力度不到位,税务机关服务水平不高等。

80%:企业因“无知”导致税负增加
调查数据:被调查的“走出去”企业中有近80%的企业遇到的税务难题是由于对投资国家的税收制度不了解而导致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数据分析:一方面,很多企业在“走出去”之前缺乏在税收上的整体筹划,没有对境外可能遇到的税收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而是非常盲目地“走出去”;另一方面,税务机关系统内还没有建立给企业提供相关信息的体制机制。一些发达国家,例如荷兰,税务机关内部设有专门机构为本国“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税收政策咨询。此外,有些不发达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之间的统一性、协调性不足,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税务机关的执法标准不一致,投资者往往很难准确把握东道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54%:过半数企业曾遇到税收歧视
调查数据:有46%的被调查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未受到税收歧视。

数据分析:有54%的企业受到过税收歧视,与我国政府部门尚未建立高效统一的境外投资管理与协调机制和服务促进体系有很大的关系。当“走出去”企业在海外遭受到税收歧视时,只有29%的企业会想到寻求我国税务机关的帮助,这个比例和发达国家相比还很低。

实际上,“走出去”企业在海外遭受税收歧视时,完全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利用这一问题解决机制,两国主管当局将直接协商解决个案问题,“走出去”企业无需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解决争议的成本较低。值得注意的是,负责相互协商程序的通常都是国际税务的专家,相对于并非专业从事国际税收的法官和基层税务人员,更有可能在国际税务争议中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企业提起相互协商程序的比例不高,与企业对税务机关的信任度、依赖度及税务机关的办事效率等有很大的关系,也不排除由于税务机关的税收服务宣传不到位,企业对相互协商程序不了解,对协商结果的信心不足等因素。另外,有些企业在境外的组织机构设计得过于复杂,致使在其被外国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调整后,由于发生关联交易两个目标公司都不是中国税收居民,而是在另外两国,因此我国税务机关无法启动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的双边磋商,集团公司得不到我国与该调查国税收协定的保护。

99%:多数企业“闭着眼睛走出去”
调查数据:目前,与“走出去”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有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税收协定待遇及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等,99%的被调查企业都不能全部了解这些规定。

数据分析:这说明多数“走出去”企业,由于对我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内容和涉外税收政策缺乏必要研究,同时又缺乏与税务机关沟通的意识,因此不能运用双边税收协定中有关“国民待遇”和“税收相互磋商程序”等条款和税收抵免或税收饶让等优惠政策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也说明许多企业可能存在受控外国企业利润没有及时分回的问题,这违反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走出去”企业应对该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税务机关也应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力度,同时加强对受控外国企业的管理和调查。

16%:第二直属分局服务职能宣传不够
调查数据:在是否了解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了哪些税收服务这一问题上,只有16%的企业回答“了解”。

数据分析:也就是说,有84%的“走出去”企业并不了解直属二分局可以提供哪些税收服务,这一结果超出预期。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成立之初就将大力宣传作为“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工作的主要开展方式,也开展了一系列的培训、座谈等活动。出现这一问题可能是宣传缺乏主动性,宣传方式不够多样化、宣传范围太窄、宣传力度不够等因素造成的。

这一结果同时也反映出企业对税务机关一直保持着传统观念,即认为税务局就是管企业的,就是收税的,与企业天然是对立的,企业从心里不愿意与税务机关走得太近。特别是一些自身存在税收问题的企业,更不愿意与税务机关走得很近,甚至担心被税务机关关注。

其实,在企业“走出去”这个领域,税企双方是互利互惠的:企业可以有效避免税务风险,而税务机关也可以及时防范我国税款的流失,维护我国的税收主权。特别是在当前国际大环境下,国际税收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企业应该做好准备,应对各国越来越严的税收监管。这就要求企业事先建立好自身的税收风险防控机制,提高税收遵从意识,才能避免相应的税务风险。在这一点上,我国税务机关是可以切实帮助企业的。

69%:企业最希望税务机关提供税收资讯
调查数据:在回答“走出去”过程中,希望直属二分局提供哪些方面的服务一问题中,有69%企业选择的是“提供涉外税收资讯”;有68%的企业选择的是“提供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培训”;有61%的企业选择的是“在企业的对外经济业务中,希望在双边税收谈判和税收争议解决等方面能给予更多支持”;有63%的企业选择的是“提供更多‘走出去’案例”。

数据分析:据从每一个选项都有过半的企业选择这一结果来看,今后税务机关服务“走出去”企业的方向应该是在境外税收制度、所得税抵免、双边税收谈判和税收争议解决、“走出去”案例等四个方面,而且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力度,使培训内容范围更广、参加企业人数更多、影响力更大、重点更加突出。

100%:所有企业都希望得到税务机关帮助
调查数据:所有企业都希望得到税务机关帮助。有90%的“走出去”企业愿意参加关于中国企业热衷投资的国家和地区的税制及风险以及如何利用好税收协定待遇等内容召开的宣讲会和培训会。有10%的企业提出希望采取其他的形式,如举办论坛、建立QQ群、微信群等网络沟通渠道等。

数据分析:这一调查结果首先说明所有“走出去”企业都需要税务机关提供服务,其次说明税务机关的税收宣传方式和服务方式需要更加多样化,如在QQ群、微信群里发布国内、国外新的税收制度,已经“走出去”企业的经验、教训,不同国家与税收政策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商务要求、风俗习惯等。同时,税务机关还需要加强点对点服务,对“走出去”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税务风险指引和个性化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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