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条款修订] 绍市地税政[2010]4号 2010-02-0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的名称已修订。
为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切实完善股权变更的税收征管规程,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过程中有关工商登记、税收征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然人股东(发起人)股权转让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前,应按规定要求填写《个人股东(发起人)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对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提交的《个人股东(发起人)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后,应认真审核,督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及时申报纳税或扣缴税款,并及时在企业提交的《个人股东(发起人)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三、除本通知规定的情形外,股权变更公司应凭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个人股东(发起人)变动情况报告表》及其他工商登记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股权变更,股权变更公司可直接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能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2、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能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材料; 3、自然人股东死亡,依法取得股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能提供自然人股东死亡证明和公证机构出具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证明材料; 4、自然人股东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股权给另一方,能提供离婚证书和法院判决书或公证机构出具的析产公证书; 5、通过司法判决取得自然人股权,能提供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 6、其他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情形。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自然人股权转让登记时,遇企业急需等特殊情况的,也可先予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将登记信息及时抄告给主管税务机关。 六、市地税局与市工商局建立工商登记、税收征收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对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企业,由市工商局在办理相关交易手续后,按季度将有关信息传送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将有关股权变更税收征收情况按季度传送市工商局。 附件:个人股东(发起人)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02月0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