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 银条法[1998]13号 1998-3-16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你庭法经(1998)98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 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中国人民银行 1998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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