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15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05
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整合归一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5〕78号将近年来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进行整合归一,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查阅和使用。
 
  统一实行即征即退方式 
  原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分为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 财税〔2015〕78号一律采用即征即退方式享受优惠政策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采取即征即退政策,与先征后返相比,具有税款返还及时、操作程序简单易行的优点。与免征增值税比较,收入对应成本中耗用进项税额不需转出,纳税人可实实在在享受税收优惠利好,具有实质性降低税负。
 
  财税〔2015〕78号将原有免征增值税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污水处理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等项目,调整为按不同比例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将原有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由先征后退调整为即征即退方式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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