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0]36号 2000-02-25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对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内进行棉花交易所签订并经该市场管理部门盖有合同见证专用章的棉花购销合同,在2002年底前,暂免征收印花税。 各地税务机关在征管时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专用的购销合同文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及下设的20个工作站的合同见证专用章进行鉴别。 税 屋附件: 1、GF-99-0156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 2、“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合同见证专用章”印模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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