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股权过户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254号 2004-11-0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对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持股单位豁免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请示》(沪地税地[2004]117号)收悉。关于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联合)股权过户是否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投资组建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的批复》(苏政复[2003]26号)和财政部《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性质界定问题的批复》(财企[2003]118号),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集团)是将其持有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35760万股国家股作为出资与其他公司共同组建南钢联合,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南钢集团将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划转给南钢联合而发生的股权过户,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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