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销售边角料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2]7号 2002-01-21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闽国税函[2007]21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莆国税政[2001]65号请示悉。有关民政福利企业销售边角料能否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鉴于边角料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价值可认为是在生产中产生的,类似于“副产品”,经研究,同意民政福利工业企业销售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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