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跨国企业A公司是一家国际知名的咨询公司,以金融业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A公司在中国设立了一家子公司B公司。当A公司中标中国金融业客户的咨询项目时,由A公司和中国客户签订咨询合同。考虑到项目性质,A公司需要将其中一部分工作分包给B公司,并向后者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营改增”前 A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适用5%的营业税。按照营业税的规定,只要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或接受方有一方在中国境内,该服务即需要在中国缴纳营业税。因此,B公司也需要就其从A公司取得的服务费缴纳5%的营业税。就分包部分的服务费而言,相当于在实质上缴纳了两次营业税。从中国客户角度看,支付的服务费全部计入成本。 “营改增”后 “营改增”以后,A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率,而B公司向境外A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有望适用增值税免税待遇。这样一来,当中国客户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时,中国客户需要代扣代缴6%的增值税。而A公司向B公司支付分包部分的服务费时,B公司因适用免税待遇,可无需缴纳增值税。 A公司和B公司合计缴纳的增值税将比“营改增”之前缴纳的营业税大大降低。从客户角度看,“营改增”后可以将扣缴的增值税作为自身的进项税进行抵扣,在服务费含税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咨询费用成本将有所降低。 因此,A公司还可以和客户进一步协商价格,分享进项抵扣带来的成本节约,以提升利润空间。 对比测算 我们以A公司服务费100万元,分包给B公司60万元为例,试算“营改增”对A、B公司和对中国客户的影响(假设各环节含税服务费价格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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