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流[2007]7号 2007-02-01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与其他业务收入分开核算,并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所称支付给海关的查验费、仓储费,是指支付给海关指定的海关监管点(即海关监管仓库或场地)的费用。支付给海关的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是指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费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二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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