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的填报(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2006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即国税发〔2006〕56号文,修订发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并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启用新的申报表。新申报表由一个正表,十四个附表构成...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农业企业,本行填报的数据包括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的销售收入,以及农林产品的初加工收入。

  四、第4行“提供劳务”

  1、填报要求:从事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提供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用该行填报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2、数据来源:从事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提供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该行的数据来源于会计核算的“主管业务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

  3、须注意的相关政策: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其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

  (1)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工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当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3)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列情况确认和计量:

  ①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②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损失;

  ③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同时,纳税人在填报该行时还需要注意:

  (1)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本行应当填报包括旅行社的营业收入;饭店、宾馆、旅店的营业收入;酒楼、餐馆的业务收入:理发、浴室、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的收入;游乐场、歌舞厅、度假村的收入。

  (2)交通运输企业,本行应当填报包括铁路、公路、管道、航空、海洋、内河航运、港口、装卸等交通运输业务的收入。

  (3)邮政通信企业,本行应当填报的邮政收入包括函件收入、汇票收入、集邮收入、包裹收入、机要通信收入、报刊发行收入、储蓄业务收入、国际及港澳台邮政收入和其他邮政收入:电信收入包括长途电信收入、市内电话收入和其他电信收入。

  (4)对外经济合作服务企业,本行应当填报包括承包工程、技术服务、提供劳务及开展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

  五、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

  1、填报要求:本行只填报纳税人因为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2、数据来源:本行数据来源于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中的因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纳税人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3、相关的政策及注意事项:

  (1)纳税人因让渡现金资产使用权而提取的利息收入,包括企业存款利息收入、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含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委托贷款利息)和国债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国债利息收入作为“债权投资”计入投资所得,填入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和反映,而不通过本表本行反映。

  (2)纳税人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债权利息收入和股息性收入(也就是通过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而获得的收益)等,与国债利息收入一并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不在本表本行中反映。

  (3)纳税人转让和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营业外收入”,也不在本行中反映。

  (4)对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的使用费超过一年以上的,应当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分期确认为收入。

  六、第6行“建造合同”

  1、填报说明:本行由纳税人填报从事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业务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通常而言,只有从事建筑施工、船舶和心机制造的企业才会胡此类业务发生,因而,本行主要由此类纳税人填写。但某些兼营此类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的这类业务时,也需要将此类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并在本行中反映。

  2、数据来源:从事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主管业务收入”建造合同的收入。兼营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业务则根据有关收入明细账中反映的建造合同业务收入填报。

  3有关税收政策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1)对专营建筑施工业务以及船舶、飞机制造业务的纳税人一般情况下可以直接从“主营业务收入”中获得数据来源;但对兼营上述业务的纳税人则需要从有关的明细账中获得数据。

  (2)需要注意收入的确认问题。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

  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七、第7行“其他业务收入”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区分“材料销售”、“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等业务分别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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