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数据来源:本行不能直接从会计中找到直接的数据源,而只能通过计算获得。其数额应当为第8行“材料销售收入”、第9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第10行“包装物出租收入”以及第11行“其他”收入四者的合计数。用公式表示即为:第7行“其他业务收入”=第8行“材料销售收入”+第9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第10行“包装物出租收入”+第11行“其他”收入。 3、相关政策与注意事项: (1)本行仅指在会计核算中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相关收入,不包括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的项目。 (2)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虽然在会计核算中也可能会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税目核算,但由于该收入已经单独在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中进行了反映,因而,其中是不包含“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 八、第8行“材料销售收入” 1、填报要求:当填报因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 2、数据来源:该行的数据主要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中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的因包括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 3、相关政策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本行只反映纳税人因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不包括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等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在发生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时,未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税目”核算,而是直接冲减有关管理费用等费用税目的,则需要进行调整,并据以填报。 九、第9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1、填报要求: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等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所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主营业务收入中。 2、数据来源:本行数据来源于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的因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手续费的收入全额。 3、相关政策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某些纳税人在发生代购代销业务时,可能将所收取的手续费冲减了管理费用等费用税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当进行调整并填报本行。 十、第10行“包装物出租收入”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取得的租金收入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2、数据来源:本行数据来源于纳税人在会计核算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的因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押金的收入全额。 3、有关政策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由于在包装物出租收入的确认上,税法有很多的特别规定,因而,纳税人应当注意以下的税收政策并按照这些税收政策做好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未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十一、第11行“其他”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填报在“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已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数据采源:本行的数据来源于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上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的,但是不包括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和包装物出租收入等收入在内的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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