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的填报(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2006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即国税发〔2006〕56号文,修订发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并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启用新的申报表。新申报表由一个正表,十四个附表构成...
  2006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即国税发〔2006〕56号文,修订发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并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启用新的申报表。新申报表由一个正表,十四个附表构成。本文所介绍的是的一个附表――《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以下简称收入明细表)。

  一、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1、填报要求:“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行的数据来源,也是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它的正确填报直接关系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计缴,因此,纳税人在填报此数据必须谨慎,确保其正确性。

  2、数据来源:“销售(营业)收入合计”的金额数据为收入明细表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第7行“其他业务收入”以及第12行“视同销售收入”等三项的合计数。用公式表示即为:第l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第7行“其他业务收入”+第12行“视同销售收入”。

  3、须注意的相关政策:会计制度规定了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即商品销售的收入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时才能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但税法不考虑收入在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这一风险属于企业经营风险,应由企业的税后利润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当然也不应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因此,税收上对销售(营业)收入的确认,不仅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作收入的视同销售行为,按企业所得税政策需作为的收入。另外,税收上确认收入实现的原则与企业会计处理略有差别,税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或产品在货物已经发出,并取得收入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确认为收入。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提醒那些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业务的纳税人,对他们来说,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并可据此计算业务招待费等的扣除限额,但不在本表反映,而是在《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反映。

  二、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根据自身的行业性质填报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对营业税纳税人而言,主营业务收入基本上与其“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的内容相当,对工商业企业而言,其主营业务收入则相当于“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科目核算的内容。

  2、数据来源:“主营业务收入”一行的数据基本上与会计报表中《利润表》中“主管业务收入”一致。考虑到企业跨业经营问题,收入明细表也提供了“主营业务收入”的计算,即其数据来源于第3行“销售商品”收入、第4行“提供劳务”收入、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以及第6行“建造合同”收入等四者之和。用公式表示为: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第3行“销售商品”收入+第4行“提供劳务”收入+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第6行“建造合同”收入。

  3、须注意的税收政策及相关事项:

  (1)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2)一个纳税人内部可能包括从事工业制造业务、提供劳务等各项业务的非法人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必须将各项业务的营业收入分别准确申报。在目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内

  部有各项业务,也应分别不同业务进行填报。

  三、第3行“销售商品”

  1、填报要求:“销售商品”一行主要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2、数据来源: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主管业务收入”销售商品的收入。

  3、相关的政策及注意事项:

  (1)对工业企业而言,本行填报的数据包括直接销售产品的收入;自设非独立核算销售机构的产品销售收入;委托他人代销产品收入;受托加工业务和工业性劳务作业收入。

  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企业销售收入和矿产资源开采等采掘业务的收入也在本行填报。

  (2)商品流通企业,本行填报的数据包括商品流通企业的国内贸易和进出口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储运业务收入等。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行填报的数据包括建设场地(土地)的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代建房)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发〔2006〕31号文的规定执行:

  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

  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④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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