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9号公告),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将具体内容提示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9号公告)的要求,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如您有留存空白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在2016年7月1日前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销事项。 二、自2016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另外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也需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三、请您及时核查开具与接收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现错误,请在2016年7月1日前开具红字发票。 四、如您未核定增值税发票票种,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携带公章、税控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票种核定和领用手续,以免影响您的发票使用。 特此提示,请纳税人相互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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