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50部】 (本目录由中国财税浪子王骏2016年12月31日整理 法规有效性基准日为2017年1月1日)
注1:本目录属于民间学理统计,实际执行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注2: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税发【1992】137号 废止第二条至第八条 注3: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3】154号 废止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条 注4: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 〔1993〕156号 废止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注5: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4]089号 废止第十二条所附税率表一、税率表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注6: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4〕267号 废止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 注7: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1995〕171号 废止第十一条 注8: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1996〕127号 废止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注9: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1996〕148号 废止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注10: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国税发〔1997〕147号 废止第一条“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内容 注11: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1998〕126号 废止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注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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