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亮眼:哪些涉税鉴证法定、哪些税局不能收

来源:财税蜂言蜂语 作者:黄蜂老五 人气: 时间:2017-06-19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严禁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 2016 〕 389 号一文甫出,财税江湖掀起巨浪,税务、中介一片风声鹤唳。 389号文何德何能,居然引如此多关注? 首先,文件 强调税务机关一律不得超越法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严禁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89号一文甫出,财税江湖掀起巨浪,税务、中介一片风声鹤唳。

  389号文何德何能,居然引如此多关注?

 首先,文件强调“税务机关一律不得超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向纳税人收取鉴证报告,尤其是小型微利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付费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谁收取,谁担责。”大家对法定鉴证范围有多种看法,一时众说纷纭。

   其次,389号文是不公开文件,神秘文件更加吸引眼球。但是网络非公开税务文件很容易找,大力水手、税问、视野论坛……

 再次,放在中纪委巡视、某凤网曝光某广税局强迫鉴证“7.7事变”的大背景下,这个事件更使人联想丰富。

小B在此献上搜集的法定鉴证目录,以期抛砖引玉。

  目录主要包括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鉴证报告,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三大税种,以及企业信息公示、纳税风险评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股东限售股成本原值申报、资格认定等环节。

一、鉴证资质:不限于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均可合法出具鉴证报告。

(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七、(二十六)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四)《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

二、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申请报送材料(四)申请前相应年度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1、资产损失确认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企业内部证据。前者包括法定资质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申报材料包括经具有资质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报送材料(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1、经具有资质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土地增值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四、个人所得税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五、个人持有拟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五、税务局不该收取的鉴证报告

1、小型微利企业付费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2、核定征收企业付费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3、其他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4、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报告

5、财产损失的鉴证报告

6、企业所得税清算鉴证报告

7、省级税务局规定的鉴证报告

8、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未明确以“需提交”、“需提供”、“须附送”、“可附送”规定报送的鉴证报告,各地不得以“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为由,要求纳税人报送。

最后,老五伸出大拇指和食指,提醒大家记住两个八:八项法定涉税鉴证、八种税局不得收取的涉税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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