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 该案例的实质是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品牌输出的而签订的服务协议,和特许权使用紧密相关却又不仅仅限于特许权使用本身。特许权是一个涵盖了版权,专利、商标、非专利技术的宽泛概念,我国目前对特许权的征税方式是营业税按营业额的5%征税,企业所得税按协定税率7%征预提所得税(适用中港税收安排的第12条)。但是技术服务则需先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构成常设机构的交纳企业所得税,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交纳企业所得税(适用中港税收安排的第5条),这样出现了整体(特许权使用)和部分(技术服务)在企业所得税上采用不同征税标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征纳双方不但应关注特许权与技术之间的联系,更关注特许权与技术之间的区别,因而亟需国家出文件明确特许权使用与技术服务之间的区别,以减少征纳双方的争议空间。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