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办发[2015]46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1-13
摘要:为认真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改革公务用车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特制定本方案。

  附件1

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方案

  为规范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的车辆处置工作,参照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党政机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范围

  (一)单位:纳入公车制度改革的省直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

  (二)车辆:省直党政机关单位纳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除按标准批准保留之外的其他所有公务用车,包括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辆和核减的其他车辆(以下简称“拟处置车辆”)。

  二、处置工作的职责区分

  (一)工作机制。省直党政机关单位拟处置车辆的处置工作,按照《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统一部署,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财政、审计、监察、公安等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公开透明,合法合规,稳步推进。

  (二)职责分工

  1.省发改委:按照《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中关于公车处置工作的规定,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按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公车处置工作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2.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审核拟处置车辆相关数据和车辆档案;下发处置批复;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确定车辆评估、拍卖、报废解体机构;组织车辆移交、评估、拍卖和报废;收回公车牌号;会同相关部门组建和培育为省直公务出行提供便捷服务的社会机构。

  3.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审核执法执勤用车的保留、核减计划;下达执法执勤部门公车处置批复;监管处置收益统交国库;指导规范处置账务工作。

  4.省审计厅:对省直公车处置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5.省监察厅:监督公车处置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对省直公车处置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进行查处。

  6.省公安厅:明确省交警总队、各市州交警支队安排专门人员,对省直机关单位拟处置车辆的档案资料进行核查,全程协调公车处置过程中的车辆过户、报废工作。

  三、工作步骤

  车辆处置工作按如下步骤和时限进行:

  (一)确定车辆评估、拍卖、报废解体机构。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评估公司4家、车辆拍卖公司4家、报废解体机构2家,并签订合同,明确评估、拍卖、报废解体工作要求与流程等。

  (二)申报上缴车辆情况

  1.各单位将拟留用和上缴的车辆数量和相关信息资料按规定的报表格式(《申请预留车辆情况表》《申请处置车辆汇总表》)连同相应的车辆档案资料,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其中11个执法执勤单位的执法执勤用车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2.完善(补充)、上缴车辆档案。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消除违章记录,搞好车辆年检,并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凭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交强险单、车船使用税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车辆处置委托书》(承诺书)、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拓印、车辆牌号等资料上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在通知停驶封存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拟留用、处置车辆数据资料

  1.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分别对各单位的上报方案、报表数据和车辆档案进行审核审批,并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涉改单位下发一般公务用车留用、封存、上缴、处置通知书,省财政厅对11个执法执勤部门下发执法执勤用车留用、封存、上缴、处置通知书。

  (四)封存、移交车辆

  1.停驶封存。省直单位按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通知,将要处置的公车在规定的时间内停驶入库,集中停放,单位驾驶员与车管负责人办理交接保管手续。通知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停驶入库手续。

  2.移交车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各单位车辆档案资料后下发《车辆移交通知》,各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将拟处置车辆移送到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定的地点,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车辆查验,办理交接手续。

  (五)评估与处置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各单位上缴车辆的数量和类别,科学统筹,分批组织评估鉴定,根据评估结果,组织车辆处置,并将结果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1.调剂:根据车辆情况和单位需求申报,下达车辆调剂使用通知,并组织移交过户。

  2.拍卖:按评估结果,分期分批将拟处置车辆移交拍卖机构公开拍卖。

  3.报废:依据评估鉴定意见,将报废车辆移交通过政府采购定点的报废解体机构进行处理。

  (六)上缴处置收益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车辆拍卖和报废的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统一上缴国库。

  四、处置工作要求

  车辆处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如下纪律要求:

  (一)各单位上报的车辆数据和相关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瞒报、漏报。对拟处置车辆必须按要求做到资料完备、按时上交,不得故意拖延和拒交。

  (二)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指定车辆评估、拍卖、报废解体机构。

  (三)严禁变相变(拆)换车辆及部件。

  (四)严禁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车辆。

  对违反以上处置纪律要求的,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视情责令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2

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稳妥推进省直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部门,是指经国家批准、由财政部制定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并核准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的11个部门,即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税务、工商、农业、林业、食品药品监管、交通(海事)、纪委(监察)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在原有编制数的基础上从严从紧予以保留。

  第四条 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要从严控制配备范围、编制、标准,并满足执法执勤工作需要,做到保障与改革统筹兼顾。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五条 省直党政机关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在原核定的编制基础上,根据部门职能、机构设置和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等因素,总体上按40%的比例保留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垂管部门驻市州、县市区机构,执行地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保留比例,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直于两年内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车辆平台。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批的执法执勤用车保留编制数,确定各部门公务交通补贴。实际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数少于或等于核准保留编制数的部门,不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超过核准保留编制数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每辆)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七条 取消的执法执勤用车根据《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方案》规定,按照公平、规范、高效的原则统一处置,处置收入及时上缴省国库。

  第八条 省直党政机关要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要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集中管理。各相关部门按要求提供统一喷涂标识样本和车辆清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集中喷涂。

  第九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下属单位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执法执勤用车。对违反规定使用执法执勤用车的单位,除按有关纪律要求追究相关责任外,同时扣减其当年公务交通补贴。

  第十条 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对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和交通补贴发放等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指导意见

  根据《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为妥善安置司勤人员,保障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平稳顺利实施,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参加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以下简称车改单位)中涉改的一般公务用车司勤人员,包括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和其他用工形式的司勤人员。

  二、安置原则

  司勤人员是机关后勤保障工作人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公务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妥善安置司勤人员是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积极稳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条件。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司勤人员安置工作要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多种渠道安置。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过程公开透明,方法民主科学,结果干部群众认可,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三、政策途径

  (一)竞聘上岗。车改单位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二)内部转岗。对未竞聘上岗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车改单位要加强岗位管理,挖掘内部潜力,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根据实际需要,尽可能将其安排在机关所需的其他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或经本人自愿、单位同意转岗到本部门事业单位尚有空缺的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不再保留原机关人员身份。同时,车改单位要做好转岗培训工作,使转岗人员尽快适应新岗位要求。

  (三)提前离岗。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对于本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有关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解除人事关系的经济补偿参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对于车改后不再使用的与车改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其他司勤人员,车改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做好相关工作。对于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进入事业单位、企业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待遇由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由车改单位参照当地失业保险标准及享受期限予以补偿。对于借调、退休返聘等其他用工形式的司勤人员,各单位应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清退,严格规范人员管理,为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四、组织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专门力量实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在内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单位司勤人员安置方案,稳妥组织实施。对改革涉及的相关人员,要逐一宣传和解释有关政策,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改革过程中相关人员充分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具体组织实施中,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格按方案确定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内容办理,切实落实各项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强对各个工作环节的监督检查,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全程参与监督,确保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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