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出台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29
摘要: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出台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 组织开展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科委、财政局、地税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中关村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

(三)准备并提交材料
企业委托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备案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企业需提交经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等能够证明高新技术服务收入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区县(园区)组织申报
企业网上提交材料后,将书面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或中关村各所在园区管委会(园区内企业送交给各所在园区管委会,园区外企业送交给区县科委),由各区县科委和所在园区管委会进行辅导服务后统一报送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区县科委和园区管委会收到企业有效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交到认定办公室。
(五)专家评审
认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分发给所选专家。专家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提出评价意见,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报送给认定办公室。专家评审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组织认定
认定办公室每两周召开一次认定会,由认定小组初步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会后由认定小组各成员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
(七)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科委网站(www.bjkw.gov.cn)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市科委网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四部门公章)。
五、资格复审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办公室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六、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一)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七、复核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表》(附件二),由市国税局或地税局审核后交送认定办公室。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对企业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需组织复核的,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认定小组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复核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进行专项审计,根据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提出复核意见。
八、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认定办公室报送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统计信息(附件三)。
九、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小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十、认定小组不定期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抽查,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出现《认定办法》第十五条所述情况的,取消其资格。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小组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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