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对新个税法实施后的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规范,税总办公厅同步发布了政策解读。 “为尽可能使居民个人日常被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其年度应纳税款接近,同时便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顺利适应税制转换,《公告》明确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非居民个人则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经大量测算以及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确定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计算方法”。 “这种方法,一方面对于大部分只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纳税年度终了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基本上等于年度应纳税款,因此无须再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另一方面,对需要补退税的纳税人,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年度应纳税款差额相对较小,不会占用纳税人过多资金”。 上述这三段话来自税务总局办公厅的“政策解读”,分别解释了预扣预缴采用的方法、累计预扣法的来源和采用累计预扣法的目的。 其实第三段话从另一个角度说,纳税年度终了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基本上等于年度应纳税款,也可以看成是每一次预扣都相当于一次汇算清缴(1月份除外)。 当打开56号公告附件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再次印证了我的观点——很繁琐,如果单位人员较多,填写这张表对扣缴义务人的工作量是个极大的挑战。 即使再麻烦,文件已经公布了,没有别的选择,只有调整心态,执行吧…… 由于文件规定较细,需要解读的地方不多,以下几点需要关注: 1、56号公告规定:“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如果员工在年中入职,累计扣除费用按照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月数乘以5000元/月计算,这和其他同事的月数不一样,扣缴义务人需注意,此外,如果预缴有税款,可能会涉及退税,需要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 2、56号公告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由于预扣率与实际税率不一致,拥有这三项所得的纳税人绝大部分都需要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 3、56号公告规定:“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居民个人不同,仍然是按月计算个人所得税,不需要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和居民个人不同,适用按月换算后的月度税率表,按次纳税,不需要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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