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7-28
摘要: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操作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1日以前发生且尚未处理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是新的规定更有利于纳税人的,适用新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4号公告)等规定,南京市税务局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对《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操作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操作标准》重新发布。

  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操作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1日以前发生且尚未处理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是新的规定更有利于纳税人的,适用新的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操作标准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关 条件 数量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期限
1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主管税务机关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无数量限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在申报期限内申请。
2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3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无数量限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
3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区县税务机关 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相符。 无数量限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
4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主管税务机关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 无数量限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操作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具体处罚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裁量基准操作标准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1.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
2.逾期改正的,对单位以2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20元的罚款;对个人以1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1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
2.逾期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对个人处100元的罚款;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①未按规定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且无法在限改期内补救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②未按规定设置或保管账簿且无法在限改期内补救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③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对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
2.逾期改正的,对单位以2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20元的罚款;对个人以1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1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
2.逾期改正的,对单位以2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20元的罚款;对个人以1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1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
2.逾期改正的,对单位以2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20元的罚款;对个人以1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1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少缴税款但能补缴入库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少缴税款无法追缴或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7.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
2.逾期改正的,对单位以2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20元的罚款;对个人以1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1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对骗取税务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主动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其中,骗取税务登记证后继续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行政处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处100元的罚款;
2.逾期改正的,以2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2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元;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
2.逾期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对个人处100元的罚款;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1.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个人每次处20元的罚款,单位每次处50元的罚款。
2.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无未缴销发票且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个人处200元的罚款,单位处500元的罚款;未缴销发票不满200份且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不满20万元的, 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未缴销发票200份以上或者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20万元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偷税

1.对纳税人偷税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纳税人实施偷税,一般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①以账外设账、将收入存入个人名下等手段不计或少计收入的;②采用虚开发票、购买假发票等手段多列支出的;③以其他明显的手段实施偷税的;
2.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①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3年内又实施偷税的;②纳税人以非暴力方式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非暴力方式是指:①以逃避、拒绝等消极方式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②销毁、隐匿证据,拒不提供账册资料的;
3.纳税人实施偷税,且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暴力、威胁方式是指:采取恐吓、威胁、胁迫等手段阻挠税务机关执法,危害税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税收管理秩序的。
4.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一般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①以账外设账、将收入存入个人名下等手段不计或少计收入的;②采用虚开发票、购买假发票等手段多列支出的;③以其他明显的手段实施偷税的;
2.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①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3年内又实施偷税的;②扣缴义务人以非暴力方式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非暴力方式是指:①以逃避、拒绝等消极方式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②销毁、隐匿证据,拒不提供账册资料的;
3.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且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暴力、威胁方式是指:采取恐吓、威胁、胁迫等手段阻挠税务机关执法,危害税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税收管理秩序的。
4.扣缴义务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7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单位以100元为基数,对个人以50元为基数,再加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2%计算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2.逾期改正的,①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的罚款;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5000元为基数,加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万元)*2%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

8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长期不进行纳税申报,情节严重的,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其他不申报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9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对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逃避追缴欠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处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逃避追缴欠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逃避追缴欠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欠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0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1.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骗取的退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缴纳骗取的退税款的;③违法行为较轻的;
2.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骗取的退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①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年内又骗取出口退税的;②纳税人以非暴力方式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非暴力方式是指:①以逃避、拒绝等消极方式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②销毁、隐匿证据,拒不提供账册资料的;
3.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且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处骗取的退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暴力、威胁方式是指:采取恐吓、威胁、胁迫等手段阻挠税务机关执法,危害税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税收管理秩序的。

11

抗税

对纳税人抗税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以威胁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以暴力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责令限期改正期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配合税务机关执行的,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机关执行的,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阻挠、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3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追回税款过程中不予配合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3.造成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无法追缴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1.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轻微,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1.情节轻微,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3.对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1.情节轻微,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对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1.情节轻微,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5.对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1.情节轻微,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5

非法印制发票

对非法印制发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以100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0元。

16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拆本使用发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1.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1.涉及发票金额不满500000元,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按照以下标准罚款:
(1)涉及发票金额不满10000元的,处100元罚款;
(2)涉及发票金额满10000元不满20000元的,处300元罚款;
(3)涉及发票金额满20000元不满30000元的,处500元罚款;
(4)涉及发票金额满30000元不满40000元的,处700元罚款;
(5)涉及发票金额满40000元不满50000元的,处900元罚款;
(6)涉及发票金额满50000元不满100000元,处1500元罚款;
(7)涉及发票金额满100000元不满200000元的,处2000元罚款;
(8)涉及发票金额满200000元不满300000元的,处2500元罚款;
(9)涉及发票金额满300000元不满400000元的,处3000元罚款;
(10)涉及发票金额满400000元不满500000元的,处3500元罚款;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参照上述标准,每档加处1000元罚款。
2.涉及发票金额超过500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对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每增加一次,对单位罚款标准提高100元,对个人罚款标准提高5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罚款。
2.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每增加一次,对单位罚款标准提高100元,对个人罚款标准提高5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罚款。
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每增加一次,对单位罚款标准提高100元,对个人罚款标准提高5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罚款。
2.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每增加一次,对单位罚款标准提高100元,对个人罚款标准提高5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罚款。
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对拆本使用发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1.涉及发票不满100份的,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对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1.涉及发票不满100份的,以1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1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涉及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以1000为基数,超过100份部分加处每份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3.涉及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5000元为基数,超过200份部分加处每份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1.涉及发票金额不满500000元,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按照以下标准罚款:
(1)涉及发票金额不满10000元的,处100元罚款;
(2)涉及发票金额满10000元不满20000元的,处300元罚款;
(3)涉及发票金额满20000元不满30000元的,处500元罚款;
(4)涉及发票金额满30000元不满40000元的,处700元罚款;
(5)涉及发票金额满40000元不满50000元的,处900元罚款;
(6)涉及发票金额满50000元不满100000元,处1500元罚款;
(7)涉及发票金额满100000元不满200000元的,处2000元罚款;
(8)涉及发票金额满200000元不满300000元的,处2500元罚款;
(9)涉及发票金额满300000元不满400000元的,处3000元罚款;
(10)涉及发票金额满400000元不满500000元的,处3500元罚款;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参照上述标准,每档加处1000元罚款。
2.涉及发票金额超过500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7.对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1.涉及发票不满100份的,以1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1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涉及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以1000元为基数,超过100份部分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3.涉及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5000元为基数,超过200份部分加处每份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8.对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1.定额发票不满500份,卷式发票不满300份,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定额发票500份以上,卷式发票300份以上,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其他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9.对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1.定额发票不满500份,卷式发票不满300份,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定额发票500份以上,卷式发票300份以上,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其他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7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涉及发票不满100份的,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在100份以上5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超过5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对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定额发票不满500份,卷式发票不满300份,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定额发票不满200份,卷式发票不满100份,其他发票不满50份的,处200元罚款;
(2)定额发票满200份不满400份,卷式发票满100份不满200份,其他发票满50份不满80份的,处500元罚款;
(3)定额发票满400份不满500份,卷式发票满200份不满300份,其他发票满80份不满100份的,处1000元罚款。
2.定额发票500份以上,卷式发票300份以上,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以1000元为基数,定额发票超过500份部分处每份10元罚款,卷式发票超过300份部分处每份10元罚款,其他发票超过100份部分处每份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3.其他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8

虚开发票

对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虚开金额3倍的罚款;
2.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虚开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虚开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5.虚开金额在5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6.虚开金额在8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7.虚开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罚款;

非法代开发票

对非法代开发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虚开金额3倍的罚款;
2.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虚开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虚开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5.虚开金额在5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6.虚开金额在8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7.虚开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罚款;

19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七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满10000元的,以10000元为基数,加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00元;
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20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对(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满10000元的,以10000元为基数,加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00元;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1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1.税款能追缴入库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下的罚款。
2.税款不能追缴入库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2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行政处罚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
2.逾期改正的,对单位以2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20元的罚款;对个人以1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1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3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行政处罚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
2.逾期改正的,对单位以2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20元的罚款;对个人以1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1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元;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对金融机构拒绝配合税务机关执行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5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规定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登录账户账号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改正的,以50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10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6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满5份的,以2000元为基数,加处每份500元的罚款;
2.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5份以上不满10份的,以5000元为基数,超过5份的部分加处每份1000元的罚款;
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10份以上的,以1万元为基数,超过10份的部分加处每份10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27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退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税款能追缴入库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下的罚款;
2.税款不能追缴入库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8

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拒绝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

对拒绝协助检查单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改正的,以2000元为基数,加处逾期每日5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9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或者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1.对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行政处罚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是经营行为的: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少缴税款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是经营行为的:未造成少缴税款,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少缴税款,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对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行政处罚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少缴税款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0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对税务代理人违法行为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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