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1年渐入尾声,让各位小伙伴操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又要来啦,资产损失的涉税调整总是陌生又熟悉,到底应该怎么处理呢? 让我们跟随下面这个案例看看,这样的坏账损失,真的可以税前扣除吗? 案例分析 2017年,A公司的会计小张发现公司对B公司的一笔应收账款已逾期预计会发生坏账,便根据规则计提了坏账准备金额511万元,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1万元。2020年,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确认A公司无法收回该笔账款,会计小张在A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该笔坏账损失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调减了应纳税所得额511万元,这样的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是否满足税前扣除的条件呢?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可以判断出A公司对B公司的应收账款属于公司资产范围,已逾期三年以上,且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材料,有确凿证据证明B公司已无力清偿债务并作了纳税申报,如果在会计上也已作为损失处理,那么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A公司坏账损失511万元确实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想,不是吧不是吧,这不是so easy吗?哪里有什么不好判断的地方。那不知道各位小伙伴有没有注意到,上述案例中的A公司到底有没有将该笔资产损失在会计上作损失处理呢?或者说A公司在2017年计提坏账准备是不是《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所说的会计作损失处理呢?小必认为,2017年A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对于预期没有把握收回的应收账款确认的减值准备,是一种预期信用损失的会计处理,并不是对应收账款进行实际的损失处理,所以不能算是对该笔资产损失在会计作损失处理,会计作损失处理应该包括对坏账进行核销,所以会计小张应该这么做: 2017年A公司计提坏账: 借:信用减值损失 511 贷:坏账准备 511 2020年A公司核销坏账: 借:坏账准备 511 贷:应收账款 511 这样,A公司的坏账损失就可以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那如果,会计小张在2020年没有对该笔坏账进行核销处理,是在2021年进行会计更正,做了坏账核销处理,那该笔坏账损失能否在2020年汇算时扣除呢?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小必总结 综上,A公司只能在2021年汇算时进行申报扣除,所以会计小张一定要记得及时核销坏账,避免风险和损失。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