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坏账损失真的可以税前扣除吗

来源:税律风云 作者:闵秋瑞 人气: 时间:2021-11-24
摘要:A公司无法收回的坏账,虽然没有实际处置、转让,但符合上述办法的规定条件,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无法追补至损失发生年度;如果A公司是在实际处置或转让该笔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则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可以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

  前言

  2021年渐入尾声,让各位小伙伴操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又要来啦,资产损失的涉税调整总是陌生又熟悉,到底应该怎么处理呢?

  让我们跟随下面这个案例看看,这样的坏账损失,真的可以税前扣除吗?

  案例分析

  2017年,A公司的会计小张发现公司对B公司的一笔应收账款已逾期预计会发生坏账,便根据规则计提了坏账准备金额511万元,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1万元。2020年,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确认A公司无法收回该笔账款,会计小张在A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该笔坏账损失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调减了应纳税所得额511万元,这样的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是否满足税前扣除的条件呢?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可以判断出A公司对B公司的应收账款属于公司资产范围,已逾期三年以上,且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材料,有确凿证据证明B公司已无力清偿债务并作了纳税申报,如果在会计上也已作为损失处理,那么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A公司坏账损失511万元确实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想,不是吧不是吧,这不是so easy吗?哪里有什么不好判断的地方。那不知道各位小伙伴有没有注意到,上述案例中的A公司到底有没有将该笔资产损失在会计上作损失处理呢?或者说A公司在2017年计提坏账准备是不是《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所说的会计作损失处理呢?小必认为,2017年A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对于预期没有把握收回的应收账款确认的减值准备,是一种预期信用损失的会计处理,并不是对应收账款进行实际的损失处理,所以不能算是对该笔资产损失在会计作损失处理,会计作损失处理应该包括对坏账进行核销,所以会计小张应该这么做:

  2017年A公司计提坏账:

  借:信用减值损失  511

  贷:坏账准备  511

  2020年A公司核销坏账:

  借:坏账准备  511

  贷:应收账款  511

  这样,A公司的坏账损失就可以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那如果,会计小张在2020年没有对该笔坏账进行核销处理,是在2021年进行会计更正,做了坏账核销处理,那该笔坏账损失能否在2020年汇算时扣除呢?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年度 坏账损失扣除分析
2017年 预计坏账,未取得资产损失确认证据,会计处理计提坏账准备,未核销坏账
2020年 法定损失,已逾期三年以上,取得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但会计处理未核销坏账
2021年 会计上进行核销坏账处理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A公司无法收回的坏账,虽然没有实际处置、转让,但符合上述办法的规定条件,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无法追补至损失发生年度;如果A公司是在实际处置或转让该笔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则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可以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

  小必总结

  综上,A公司只能在2021年汇算时进行申报扣除,所以会计小张一定要记得及时核销坏账,避免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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