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3]78号 2003-01-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是在民政部注册的非盈利性社团法人组织,以“先富帮后富,共同富裕”为宗旨,推动以社会扶贫为主要内容的光彩事业,其中向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捐款和捐建光彩小学是光彩事业的主要扶贫方式之一。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精神,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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