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去产能和调结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 甘财税[2020]1号 2020-01-22 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兰州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去产能和调结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口径。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口径,确保政策落地。一是对仅部分关停的企业,关停部分的房产、土地与未关停部分可以直接划分清楚的,按其关停部分的房产原值和土地面积享受优惠政策;关停部分的房产、土地与未关停部分不能直接划分的,可按关停部分产能占比、面积占比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划分。二是停产停业、关闭的时间未超过两年的,按其实际停产停业、关闭的时间计算享受优惠政策。 二、关于名单发布。省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我省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名单已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的,随文下发执行;本文印发后,再认定发布的企业,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后,由税务部门直接执行。省级认定部门每年将经核查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通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 三、优化办税手续。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时,除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外,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再报送相关资料,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对符合条件申请退税的纳税人,要尽快为其办理退税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应开辟绿色通道或采取上门办理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 四、加强效应评估。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效应分析评估,密切关注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做好减免税统计和政策效应分析,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研究,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附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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